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福建省金門縣英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是中華民國的三級法院之一,位於中華民國行政區劃中的福建省金門縣,屬於普通法院,通常又被簡稱為金門地方法院或金門地院。清末民初[編輯]金門過去屬福建省同安縣(今廈門市),在清朝時期訟獄概由縣丞掌理,民國初期猶然,直至1914年始裁廢縣丞,由思明(廈門)道派員駐金門辦理訴訟事件,惟因海盜及械鬥案件頻仍,而思明道派駐人員職卑權輕,人民遇有案件,仍須渡海訴訟,故海外華僑及地方士紳,先後請命設縣,是1915年7月金門始奉准設縣,範圍包括金門島、烈嶼、大嶝及小嶝等4島。惟設縣以後,仍由行政官員兼理...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是中華民國的三級法院之一,位於中華民國行政區劃中的福建省金門縣,屬於普通法院,通常又被簡稱為金門地方法院或金門地院。
清末民初[編輯]金門過去屬福建省同安縣(今廈門市),在清朝時期訟獄概由縣丞掌理,民國初期猶然,直至1914年始裁廢縣丞,由思明(廈門)道派員駐金門辦理訴訟事件,惟因海盜及械鬥案件頻仍,而思明道派駐人員職卑權輕,人民遇有案件,仍須渡海訴訟,故海外華僑及地方士紳,先後請命設縣,是1915年7月金門始奉准設縣,範圍包括金門島、烈嶼、大嶝及小嶝等4島。
惟設縣以後,仍由行政官員兼理司法事務,彼時即為縣知事之職權,迨至1919年始專設承審員佐理審判之事,司法人員乃成正式編制。至於重大案件,是由廈門地方審判廳受理,該廳於1927年改制為地方法院。
1938年~1949年[編輯]1938年10月,金門島及烈嶼為侵華之日軍所占,日本方面起先是由維持會警察科處理司法事件;直到1941年6月,才由汪兆銘政權下轄廈門地方法院成立之金門分院掌理。至於金門縣僅餘之大嶝及小嶝島之民刑事訴訟案件則合併由中華民國南安縣司法處管轄。
1945年,日本戰敗,二次大戰結束,金門回歸中華民國政府後設金門縣司法處,審判官由福建高等法院派員擔任,當時院檢不分,司法處之檢察事務係由縣長兼理。
1949年迄今[編輯]原先司法處係於金城鎮舊基督教堂辦公,後於1949年另建築院舍在清朝縣丞署及育嬰堂舊址之部分基地。惟同年中國共產黨軍隊於國共內戰中一連串的勝利後南進福建,占領大嶝及小嶝,金門司法人員逃離,業務停頓,至1950年7月始行恢復,而處址則為軍方使用。
1952年1月,縣司法組織條例重新制定,刪除於縣政府設立縣司法處之規定,然金門縣司法處直至1956年3月始正式改制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本院建立後,起初借用民房做為辦公處所,並有數次遷移;後以院舍簡陋,於1953年7月起由兵工支援,在現址建造鋼筋水泥二層辦公樓建築,並於同年12月完成。
1969年6月,成立連江民事庭,馬祖地區之民事案件亦歸本縣掌理。1987年10月10日復因解嚴之故,亦成立連江刑事庭。
本院金城簡易庭於1991年7月設置於院內,處理民刑事等簡易案件。後因於...